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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毕节这2起恶势力案判了

云上毕节 2022-03-30

来源: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近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张迁、李朝杰、彭青、余磊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敲诈勒索案及黄世全、孙龙、黄仕健、宋英强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卖淫案。


张迁等人庭审现场


在办理该两起案件的过程中,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发现,这两起案件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普通刑事案件,有可能涉及恶势力犯罪。


于是,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从作案手段、组织形式、社会影响、赃款赃物追缴等方面拟写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进一步补强证据。


经过补充侦查后,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将该两起案件起诉至大方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最终,大方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该两起案件以恶势力犯罪分别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六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朝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六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被告人彭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余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三年零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黄世全等人庭审现场


被告人黄世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孙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黄仕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宋英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监制:王应军

编审:秦恒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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